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602执恢85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2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16)浙0602执5142号,于2020年08月04日立案恢复执行,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绍兴市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金时代广场101室商业房地产,现申请执行人已优先受偿12135626元,本次恢复标的执行完毕。对于判决书确定的尚未执行到位的剩余款项,原执行案件将对各被执行人继续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