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3民初71号之一
原告: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841319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海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5708633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
原告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海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海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以欲与被告***庭外调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海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海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