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河北九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河北九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2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民初字第1798号
原告***。
被告河北九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
委托代理人***,宁晋县城关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委托代理人***,宁晋县城关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九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