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河北九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民初字第2960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河北九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九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为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九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九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