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3793号
原告:***,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群众,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众拥,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小静,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九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城宁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银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群众,住河北省宁晋县。
***与河北九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牛英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保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