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源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国利英核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辽宁源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138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国利英核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德胜路195号海外德胜大厦11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源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 ***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创新路155-3号4层A-27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该 公司法务,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上诉人浙江国利英核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 江公司”)因与辽宁源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2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辽宁公司主张浙江公司向其借款20万元,辽宁公 司是依据2021年9月8日其通过建设银行向浙江公司转款20万元,辽宁公司在用途中标注为借款,欲证据与浙江公司存在借贷关系。浙江公司否认其与辽宁公司存在借贷合意,并抗辩辽宁公司是根据***的要求将案涉款转账给浙江公司,该款系***支付的设计费,且辽宁公司自认案涉款不是浙江公司要求其支付,而且按***指示转账。那么辽宁公司向浙江公司转账20万元,双方是否达成借贷的合意,还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付,一审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必要时可追加***参加本案诉讼,以便查清本案事实。因此,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查清上述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正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2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国利英核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高 悦 审 判 员  郭 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