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渝0118民初7769号
原告重庆市博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豪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大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博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博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茜
书记员 肖航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