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博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巴涂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市博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1728号 原告:重庆巴涂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58号互信星座23-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089015X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甦,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兄弟。 被告:重庆市博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仙龙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5901297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74173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巴涂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博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巴涂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巴涂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巴涂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重庆巴涂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钟 骁 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