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辖终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云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825631XG。
法定代表人:徐礼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蔷薇路**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306022784。
法定代表人:熊济华。
上诉人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07民初15033号民事裁定,驳回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系供货方的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即为实际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制作、安装了防火门卷帘门,因上诉人尚欠货款36万余元没有支付引发纠纷。
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上诉人选择向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杨兵
审判员 肖 飒
审判员 潘小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邹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