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执101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蔷薇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熊济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叶闵,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曦置业有限公司,住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延伸线政务中心旁。
法定代表人:田和川,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经资不抵债。现本院已经以(2021)川1421破申3号案正式立案受理被执行人破产预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川1421执10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 利
审判员 胡家喜
审判员 廖藜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