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9080号
原告: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蔷薇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30602784。
法定代表人:熊济华,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0966。
法定代表人:张锋,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2.37元,由原告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花
人民陪审员 孙体凤
人民陪审员 蔺 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甘 霖
书 记 员 盛清清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