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执427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蔷薇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30602784。
法定代表人:熊济华,任职不祥。
被执行人: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88747844。
法定代表人:卢鹤,任职不祥。
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5民初9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05执42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好
审判员龚建勇
审判员彭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平桉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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