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4791号
原告: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蔷薇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30602784。
法定代表人:熊济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闵,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事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洲大道255号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A2B62K。
法定代表人:周记财,
原告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新事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唐幸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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