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4民初2174号
原告: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蔷薇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30602784。
法定代表人:熊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闵,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城大道南段30号2-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82445846J。
法定代表人:周记财。
原告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厦安消防公司”)诉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兆业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安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兆业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厦安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佳兆业房地产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3707.15元;2.判决被告以603707.15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损失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原告对被告开发建设的重庆佳兆业滨江新城七八期工程项目折价、拍卖的价款在661441.0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57733.9元;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佳兆业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签订了《重庆佳兆业滨江新城七八期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所在地、结算方式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2021年1月,经双方结算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总金额为1143131.99元,但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03707.15元(不含5%质保金57733.94元)没有按约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佳兆业房地产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0日,原告厦安消防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佳兆业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重庆佳兆业滨江新城七八期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工程名称:重庆佳兆业滨江新城七八期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工程,工程范围:按照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并参照项目建筑施工图完成本工程的制作及安装,具体为防火门及防火卷帘门的制作、安装和验收;2.本合同含税包干总价为1154678.77元;3.付款方式:消防验收及竣工合格后,乙方承报完整的结算资料原件两份,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结算资料两个月内办理结算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保修金为合同结算总价的5%,在保修期满贰年后,乙方无违约行为或产品无质量问题且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齐全手续,一次性付清余款,保修金不计利息;4.乙方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交纳合同含税包干总价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消防验收及竣工合格后,甲方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2019年8月5日,原告厦安消防公司通过银行向被告佳兆业房地产公司转账支付履约保证金57733.9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进行了施工。2020年8月30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21年1月,原告厦安消防公司与被告佳兆业房地产公司作出《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双方确认涉案工程结算总造价为1143131.99元,保修金额为57733.94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重庆佳兆业滨江新城七八期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厦安消防公司与被告佳兆业房地产公司签订的《重庆佳兆业滨江新城七八期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厦安消防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验收合格,原告厦安消防公司有权请求被告佳兆业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根据《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双方确认涉案工程结算总造价1143131.99元,现原告主张被告佳兆业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扣除保修金57733.94元,减去被告佳兆业房地产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后,被告佳兆业房地产公司仍应支付原告厦安消防公司工程款603707.15元,故对原告厦安消防公司诉请被告佳兆业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603707.15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原告厦安消防公司与被告佳兆业房地产公司双方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现被告佳兆业房地产公司在2021年1月结算后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故对原告厦安消防公司诉请被告佳兆业房地产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603707.15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以支持。另涉案消防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亦应退还原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故对原告厦安消防公司诉请被告佳兆业房地产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7733.9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被告佳兆业房地产公司应在2021年1月结算完毕后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于2022年3月起诉来院,符合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规定。现被告佳兆业房地产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603707.15元,质保金57733.94元未到支付期限,故对原告厦安消防公司确认对自己承建的重庆佳兆业滨江新城七八期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在被告佳兆业房地产公司尚欠的工程款603707.1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佳兆业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03707.15元;
二、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603707.15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原告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自己承建的重庆佳兆业滨江新城七八期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在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的工程款603707.1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57733.9元;
五、驳回原告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25元,减半收取5312.5元(原告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审判员  曾继川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韩定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