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东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东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01民初2763号
原告:***,汉族,住都匀市。
被告:安徽东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东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与安徽东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东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赵华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鲁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