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东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2628号
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430398。法定代表人刘肇怀。
委托代理人朱锡祥,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禹军,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东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路79号中兴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41027D。
法定代表人袁益明。
本院受理的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30元,由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方永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