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992号之一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玉洁,女,系。
被告:安徽东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绿茵湖办事处文明村杨梅坡长滩埂处。
负责人:袁惠忠。
被告:安徽东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路79号中兴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袁益明。
被告:张琦斌,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张欣悦,女,200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女,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安徽东润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张琦斌、张欣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724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