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金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433号
上诉人贵州金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的(2020)黔01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贵州金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贵州金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准许贵州金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18元,减半收取4459元,由上诉人贵州金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鹏 审判员 欧宏伟 审判员 梁晓征
法官助理姜琳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