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乌当区分局、贵州金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9)黔0112行审6号
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乌当区分局(以下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贵州金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乌当区分局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乌国土执罚字[2018]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贵州金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乌当区新天社区奶牛场土地非耕地322㎡,用于摆放中环路绿化养护设备(其用地不符合规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第43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地处以罚款,罚款标准为非耕地322㎡×10元/㎡=3220元,共计罚款额为3220元(叁仟贰佰贰拾元整)。”并告知被申请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如不服该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当区人民政府或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违法线索登记表、接受调查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立案呈批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现场图片、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乌国土执罚[2018]7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罚款收据、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本院认为:申请人是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法律法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是正常履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三个月期限应从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超过此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本案中,申请人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乌当区分局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国土执罚[2018]73号)并于同日送达被申请人。如被申请人贵州金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则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为2018年7月12日至2019年元月11日,被申请人贵州金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该期间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则申请人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乌当区分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019年元月12日至2019年4月11日。申请人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乌当区分局于2019年5月7日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18年3月21日,申请人以卫片发现被申请人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乌当区新天社区奶牛场土地非耕地322㎡,用于摆放中环路绿化养护设备,遂于同年5月12日立案调查被申请人贵州金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经过调查,申请人于2018年7月11日向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国土执罚[2018]7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地处以罚款,罚款标准为非耕地322㎡×10元/㎡=3220元,共计罚款额为3220元(叁仟贰佰贰拾元整)。”被申请人收到处罚决定后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7月12日,被申请人缴纳了3220元罚款,其余处罚内容未自动履行。2019年2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作出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乌国土(催)[2019]2号),被申请人在收到催告书后10日内仍未履行相关处罚。2018年5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予强制执行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乌当区分局2018年7月1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国土执罚[2018]73号)。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乌当区分局负担。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周兴华 人民陪审员  汪政洪 人民陪审员  舒 静
书 记 员  王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