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执358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金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68号贵阳饭店18层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吉福路12公里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贵州金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1执35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琳
审判员 林远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