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6005号
原告:山东金美融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君道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金美融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君道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金美融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美融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