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074号之一
原告: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官山路2号3幢C区2043室(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58.75元,保全费2,259.17元,合计5,517.92元,由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金 雯
书 记 员 金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