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074号 解除申请人: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官山路2号3幢C区2043室(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3)沪0104民初1074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7,833.3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保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7,833.3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金 雯 书 记 员 金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