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35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58号10幢30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999弄37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1月21日出具裁定冻结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7,552.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22年12月28日,原告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就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申请撤诉为由,申请解除对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全部保全措施的申请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7,552.8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 畅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