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3554号之二 原告: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58号10幢30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999弄37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2022年12月28日,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81.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07元,由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畅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