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3554号之二
原告: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58号10幢30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999弄37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2022年12月28日,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81.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07元,由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畅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