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8108号
原告: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官山路2号3幢C区2043室(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旻,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999弄37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