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81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官山路2号3幢C区2043室(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旻,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999弄37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2022)沪0104民初18108号民事裁定并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相关财产。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相关保全措施,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1,367.22元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