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8130号之一
原告: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官山路2号3幢C区2043室(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旻,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999弄37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3.97元,财产保全费2,755.98元,合计诉讼费6,759.95元,由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