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813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官山路2号3幢C区2043室(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999弄37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此前作出(2022)沪0104民初18130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本案已审结,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凝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7,195.92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