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3921号
原告重庆裕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重庆裕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裕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裕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4854.36元,减半收取2427.18元,由重庆裕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阳
书记员 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