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春光街2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4569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8075.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