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6909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493632X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9月24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色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