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8民初885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8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宁晋县。
被告:安徽省一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怡莲新城11栋4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一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安徽省一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