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一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1918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一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1918号之一
原告:**(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249862XC,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
法定代表人:钱毅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良、王娟,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一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8589737B,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怡莲新城11栋403室。
法定代表人:刘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一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71元,由**(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