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1918号
申请人: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249862XC,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
法定代表人:钱毅湘。
被申请人:安徽省一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8589737B,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怡莲新城11栋403室。
法定代表人:刘莉。
申请人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省一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一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一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