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霍山县诸佛庵镇上谷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25民初2533号

原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南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汪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扬,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山县***镇上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镇上谷村。

法定代表人:李贤忠,主任。

第三人:霍山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徐珂,镇长。

原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山县***镇上谷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霍山县***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计7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家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