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4民初213号
原告:安徽中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花园1号C-02。
法定代表人,李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亮,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印,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诸佛庵镇俊卿社区街道。
法定代表人,汪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中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30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41708.33元(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2年2月9日),合计1341708.33元;自2022年2月10日起资金占用利息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方运输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江淮沟通段J006-1(3标)土方项目运输作业交由原告施工;单程运距4km内,5.6m车型运费按110元/车计算,6.5m车型运费按125元/车计算,运距超过4km每增加1km,运费增加10元/车(另甲方支付乙方5元/车车辆管理费)。2021年5月10日,被告引江济淮J006-1标负责人罗振与原告核算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1300000元整。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约定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约定如期支付剩余运输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向被告多次沟通协商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运输合同纠纷应由运输的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方运输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江淮沟通段J006-1(3标)(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土方项目运输,原告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应当至运输合同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诉讼。案涉运输合同的始发地、目的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案涉运输合同履行地在合肥市蜀山区,案件可移送运输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潘正盛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汪程贞
书 记 员 章 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