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2509号之一
原告:龙岩市金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北路宝泰桥路口1-2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D7028L。
法定代表人:刘建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毅孟、徐志彬,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四季经典28幢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79455678XY。
负责人:陈宝珠,经理。
被告: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18号-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3885140X9。
法定代表人:黄黎宁,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国华、陈宾,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龙岩市金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岩市金桥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岩市金桥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金桥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龙岩市金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冬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晓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