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2民初4284号
原告:南京华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阳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京华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阳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