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鼓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26民初216号
原告:***,男,199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丰县人,现住铜鼓县。
被告:江西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潮路1号,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069607906X2。
法定代表人:邹丛均,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鼓分公司,住所地:铜鼓县港口乡集镇227号,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6MA389JXK4B。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被告:**,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西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江西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支付劳务工资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给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江西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原告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兰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