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26民初21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9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丰县人,现住铜鼓县。
被申请人:江西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潮路1号,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069607906X2。
法定代表人:邹丛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鼓分公司,住所地:铜鼓县港口乡集镇227号,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6MA389JXK4B。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
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鼓分公司、**、**(以下简称四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三被申请人价值14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鼓分公司、**、**1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兰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