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11109宜兴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11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茶局巷****。
法定代表人:王华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伟业陆**现代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沈雪良。
破产管理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扬,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梦阳,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宜兴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20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兴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宜兴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婧
审 判 员  严拥军
审 判 员  蒋 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丹丹
书 记 员  侯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