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07民初19495号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柏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辰,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王华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勇胜,上海中城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4120元,由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彬
书 记 员
计晓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