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牛路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牛路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琼海市长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琼9002民初1314号
原告海南牛路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路岭电力公司)诉被告琼海市长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坡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路岭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乾华、张德明,被告长坡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坤、陈大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长坡镇政府承认原告牛路岭电力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牛路岭电力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对拖欠工程款167404.16元没有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67404.16元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按照合同总价以每日0.05%计算违约金的主张显失公平,要求调整降低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67404.16元,必然会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直接体现为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原告主张违约金按照合同总价以每日0.05%计算至2021年3月21日的违约金为367602.27元,而尚欠工程款仅为167404.16元,可见违约金远高于欠款数额,显然属于违约金过高情形,应当予以调整。考虑到被告已分别于2015年、2017年、2019年以及2020年均申请拨付上述工程款,但囿于财政支付制度的约束而未完成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的义务,对此不应归咎于被告,且结合被告已支付大部分工程款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调整为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工程款167404.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经济损失。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琼海市长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牛路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67404.16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工程款167404.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海南牛路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超出上述赔偿范围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被告琼海市长坡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书权
法官助理 刘 慧 书 记 员 陈 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