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牛路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玉昌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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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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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民终1364号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琼97民终1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牛路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人民路电力城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开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红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家豪,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玉昌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沁园春景商业楼D-34。
法定代表人:余永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利,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牛路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玉昌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6民初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承揽合同纠纷中,双方《海南昌XX盛水泥厂三线、四线余热发电系统节能增效改造工程试按照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海南牛路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五日内付合同总额的10%预付款作为定金,其余款项在通过试运行,达到了第四条第四款的节能增效目标,在双方签订《节能增效结果认定表》或海南牛路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出具了节能增效报告且收到海南华盛水泥有限公司的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海南华盛水泥有限公司是工程业主方,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一审判决未追加海南华盛水泥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导致案涉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实现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6民初8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26元,退还上诉人海南牛路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康文举
审判员吴慧明
审判员龙蜀娟
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昕昕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