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创佳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安徽省创佳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安徽众正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华正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郊民二初字第00274号
原告:安徽省创佳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众正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华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省创佳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众正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华正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安徽省创佳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