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8357号之一
原告:广东晨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马牙路特美思斜对面的玉浦大厦停车场内第22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4WGCMDXC。
法定代表人:廖小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银,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翠,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61789G。
法定代表人:吴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6楼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Q6A45。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原告广东晨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以与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晨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晨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耿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少颖
王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