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2民初1432号
原告:甘肃东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滨河花园B区18号***大厦5楼5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东久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甘肃东久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