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902执1385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鲁邦电力贸易服务中心,住所地泰安市。
被执行人济宁昊天万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出生,住济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鲁邦电力贸易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济宁昊天万里商贸有限公司、**(2015)泰商初字第28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大勇
审判员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