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9民初288号
原告:***,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东北(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咖啡小区11栋S-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329289276Q。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建投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唐鲲,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七建设有限公司、唐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以原告与二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 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